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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6部分 (第2/5頁)

多!雖說按道理,你的商標和l乾媽的只是有點像,法律上說混淆或者不混淆,都在兩可之間。但是實踐當中,法院很容易被在先案件的思路影響的,雖然我們國家不是判例法……”

李義風說的絕對是大實話。

雖然華夏不是英美法系的判例法國家,但是不管世界上哪個國家,那麼又臭又長的判決文書,法官在擬定的時候也不可能每一次都讓書記員一個字一個字敲一遍。

通用的套路橋段,想想都知道是ctrlc+ctrlv的。

馮見雄挑起這個官司之前做的那些前期工作,雖然還沒最後臨門一腳,把l乾媽推上“馳名”的寶座,但在打假個案中已經能起到不小的作用了。

這麼條分縷析地說了半天,試圖讓委託人意識到問題的嚴重性。

鄧長春終於有些不耐煩,但也知道不能硬來,就攤牌說:“那你說說,這個案子按你說的道理,該怎麼處理?”

李義風連忙剖析道:“這個案子麼,實打實判,按照目前的《商標法》和相關司法解釋,是這麼回事:

首先,你的那幾個商標,雖然裡面也帶了‘乾媽’之類的字眼,圖示也跟對方很像,但畢竟不是100%相同。

其次,你的這幾個商標,當初註冊下來的時候,也是合法的對方當時已經比你更早在《尼斯商標分類表》的第30大類下注冊了‘l乾媽’,但第29類還沒來得及聯合註冊。而你卻在對方第30類開用、第29類沒下來之前,搶了個時間差,利用你當時‘實際使用證據較充分’的優勢,惡意搶注下來了。

所以,理論上對方沒有馳名的話,就不能‘跨類保護’把你在別的類上的‘惡意註冊’擠掉。

現在的問題是,對方很有可能會馳名,而且看架勢已經準備得差不多了。如果法院這次類比馳名處理的話,按照現有法條,你將會‘只能在有證據證明的在先使用範圍內繼續使用,但不得再擴大使用’的限制我現在的主要工作重點,就是幫助你搜集、完善證據鏈,把你‘在先實際使用’的範圍給證明出來,讓法庭採信。”

《商標法》的相關規定,並不是很多外行人想的那樣,好像一個商標馳名了之後,就能很霸道地把一切相似、混淆的商標都滅了。

事實上,法律是留了一個“保護在先使用”的口子的。

比如,歷史上09年國內的iphone商標案,就是這樣一個典型的例子:蘋果公司的iphone商標,在國內是2009年才被認定為“馳名商標”的,也就是可以霸道地跨類滅絕一切混淆者。

但是,在2007年iphone在大洋彼岸剛剛釋出、還未進入中國市場時,當時國內就有一家皮具企業搶注了第18大類“皮具、箱包、雨傘”下的“iphone”商標。

蘋果公司當然是很注重智慧財產權保護的國際巨頭,喬老賊也不會犯“忘了在某些國家註冊iphone”商標的低階錯誤。

但問題在於當時蘋果公司在國內的經營範圍核定中,是沒有做皮具的,所以它哪怕想把iphone的第18大類商標註冊下來,也是沒有資格的。

所以。蘋果公司只是做到了“在全世界所有國家把iphone這個商標的第9類(電子產品)、第38類(電信/通訊)、第42類(網際網路科技)商標給註冊下來”(也就是蘋果公司營業執照經營範圍裡允許的,都儘量注下來)

然後,那家搶注了第18大類iphone的皮具企業,就在國內賣了好幾年“iphone牌皮質手機套”。

蘋果公司看著只能乾瞪眼,直到09年iphone4開始進入中國、因為銷量足夠好,導致iphone商標被成功評為全國馳名。

馳名之後,蘋果公司就騰出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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