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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1部分 (第3/5頁)

只要一個人願意承擔違約責任,那麼堅持一直違約下去,也是法律賦予她的神聖權利。不然,又何來的‘物權絕對權、債權相對權’概念呢?

那臺iphone…3gs手機是馬和紗小姐花錢購買的,她擁有手機的絕對物權,她也就擁有完整的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她使用這臺手機的任何方法、行為模式,都應當由她決定。至於過程中違反了某些契約關係,按照違約責任追究就好了嘛!”

話題辯論到這兒,杜丘明赫然發現,竟然上升到了“物權絕對權、債權相對權”的高度上了。

相對而言,在這裡,物權,是一種支配權。手機是馬和紗買的,她就可以支配,她怎麼用,都行。

債權,是一種請求權。當她的行為構成了債權之後,債權人只能請求她履行債務責任。但怎麼履行,以何種模式履行,選擇權依然是在物權人、絕對權人、支配權人、馬和紗手上的。

那些他讀法律類學位時,說到過千萬遍、但打了二三十年官司從來沒在這個角度用到過的話語,此刻居然變得如此鮮明。

要知道,杜丘明一輩子打官司,遇到最多的對物權/債權辨析的場合,無非也就是“一房二賣”這些經典模式了a先跟b籤買房合同、後跟c籤買房合同。甚至錢都是b先打的,但偏偏a把房子過戶給了c,那b就沒辦法了,只能認栽。b不可以強制要求把c的房子過戶回來,只能接受問a要違約金這個求償方式。

在房價暴漲的那些年,把物權絕對權和債權相對權演繹得淋漓盡致的,都是這些“一房二賣”,是這些具有不可替代性特定物的交易。

可是,在動產物權領域,尤其是在可量販、可一般化、標準化的物的動產領域,這種法條几乎沒被援引過。

說到底,房子具有唯一性,這套房子的戶型、面積、位置,是獨一無二的,被違約後,不可能拿到一套絕對一模一樣的房子來償債。

可是,蘋果手機,電子產品,那是高度標準化、可量販的。一臺手機的物權被侵犯了,換一臺一模一樣的,甚至是新的,不就了事了麼?

正是因為動產,尤其是電子產品類動產,其物權的可替代性很強,這塊的研究、司法實踐很空白,大家都沒想過爭物/債的差距。

但是,偏偏今天馮見雄爭了,而且是用一種這麼罕見刁鑽、但偏偏很正當的角度。

換句話說,甚至蘋果公司用那樣一種假設的、極端的行為模式來解決問題,法理上來說都是比今天打這個官司更恰當的:比如,蘋果公司希望馬和紗停止侵權,事實上他們可以派個人把馬和紗的手機砸了,然後恭恭敬敬讓那人給馬和紗賠錢,賠手機的物質損失。

然後,等馬和紗拿著錢再去各種蘋果渠道買iphone時,想辦法無形封殺,不讓馬和紗買到(當然,馬和紗還是可以買二手,找別的人身份出面代購,估計封不住)。如果蘋果公司那麼做,法律上倒是合理的。

可惜實現不了。

……

“拿著一臺破手機,爭‘物權絕對權、債權相對權’這口氣?這馮見雄還真是能惹事兒啊。這種理由要不要採信呢?司法實踐上,沒有這方面的先例啊。”

王h法官陷入了深思。

他組織雙方就法律適用展開了一些辯論,杜丘明和馮見雄自然是針鋒相對,口若懸河,說到後面場內的記者們根本聽不懂了,哪怕是法制版出身的。

王h法官覺得頭痛欲裂,在庭審過程中再次提出,確認雙方是否願意接受調解,同時,休庭15分鐘供雙方與自己的當事人溝通請示。

這個做法倒是沒問題的,畢竟民事案件都是允許調解的,一些疑難的,前所未見的事實,如果雙方可以達成合意,自行了結,那就再好不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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