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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5部分 (第1/5頁)

“30年前,雅達利公司沒有第三方稽核制度,出了爛作,導致整個行業信用力下降。然後任天堂在美國市場就加入了第三方作品審查制度

或許你會說,這就是‘限制消費者選擇權的起源’。

後來索尼的‘破解玩網遊ban機’,也只是跟風。

現在蘋果公司的‘非app…store授權認證app也ban機、還起訴消費者’,也只是進一步變形。

但我告訴你你們不一樣!蘋果比他們沒有下限得多。任天堂至少只能處罰底下游戲的開發者,他們無法限制消費者。90年代初中國人多得是各種n合1的任天堂紅白機卡帶。當然,我這並不是宣揚盜版,玩n合1非法卡帶的人,當然侵害了遊戲開發軟體公司的利益,軟體公司有權算這筆賬,但任天堂無權。索尼時代,索尼可以ban機,但也不能越俎代庖。

可是,喬狗做的事情,是個什麼性質,你心裡沒點逼數嗎?‘侵害了軟體著作權利人利益的事情,就讓軟體權利人自己去追討。侵害了硬體利益的人,才由硬體生產商追討’這個鐵律被突破之後,你會看到什麼?你會看到一些‘沒有侵害到任何軟體著作權利人、但是僅僅妨礙了硬體權利人既得利益的事情,硬體權利人也會越俎代庖去管’。

這叫什麼?這叫傷害全人類的自由意志和選擇自由!所以,南山可移,要我跟喬狗和解卻是萬萬不能你有什麼招就放馬過來,連林肯這種狗雜種都能青史留名,我憑什麼不行?!”

馮見雄一番擲地有聲,噴得拉蒙德羞愧不已。

明明他不是那個卑鄙決策的制定者,但內心也竟然如此之有代入感。

那一剎那,他真為自己供職於蘋果而羞愧了。

當然,只是一剎那,下一剎那,想到蘋果開給他的薪水,良心什麼的就丟掉好了。

馮見雄這番話,看起來很難理解,但如果用粗俗的例子說明一下,那就很容易了:

比如,如果軟體的冤損由軟體商“討回血債”、而不由硬體商出頭,那麼,人類就可以自由地看到很多東西。

比如,有些東西被定為非法出版物(比如不和諧的遊戲,但是具體不和諧的方式有很多種,不一定都是黃…暴)。

這種東西是不允許賣的,不允許研發/創作這些東西的人以此牟利的。

但是,翻遍全世界文明國家的法律,看這些東西是不犯法的。你不能懲戒消費者。

換句話說,“地下游戲/軟體”有兩大類,一類是侵犯了創作者的經濟利益。另一類是沒有侵犯到任何創作者的經濟利益,只是純粹內容地下、所以創作者無權以此牟利。

軟體商追責,只會打擊第一類。而硬體商一旦加入,就會把第二類都打擊到。

站在消費者立場上,我願意看到不和諧的東西(也就是上述的第二類),這是我的自由。

(也就是說,從法律上來講,寫小黃文賣錢是犯法的,但看小黃文是不犯法的。蘋果的app…store會把開發犯法看不犯法的東西也禁掉。)

幾十年前,或許有小夫妻兩個,自己窩在家裡***,然後被警察破門而入抓去罰款拘留的事情發生,但那是國家法制建設還不健全時候。

如果縱容蘋果這樣的畜生做大,而且還可以高調到“控告消費者”,那將來華為什麼的有樣學樣,豈不是幾個巨頭“我希望人民能看到什麼,人民就只能看到什麼”了?(當然,現在華為還是比蘋果好一些,我從來不在應用商店裡下載app,我會主動查清楚軟體官網是哪裡,然後頂著華為的‘該程式安全性未知’紅色警告安裝。華為和360都沒蘋果那麼強制)

這比默多克還**裸了。

這是對人類精神自由追求的踐踏!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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