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一塊更好的土地。
然後,政府就給了農民一張土地換地權益書,這就是最初的換地權益書的由來。
後來政府在新界徵用土地的時候,就逐漸都開始了這樣的方式。
土地所有人在同意了政府的徵地之後,政府就發給他們甲種換地權益書作為憑據,等到政府那邊的手續辦好了之後,甲種換地權益書就會進一步生效,調換成為乙種換地權益書。
這時候的乙種換地權益書,就是可以拿來要求政府給自己一塊土地的憑證了。
比如說,政府在新界有一塊土地要賣,但是你恰好有這麼大面積的乙種換地權益書,那你就可以去手裡的乙種換地權益書跟政府申請,這塊土地你就別賣了,直接補償給我吧!
政府一看這的確是自己發下來的換地憑據,那肯定就會認帳,任憑別的開發商怎麼垂涎這塊土地,怎麼出高價,那都是要優先給乙種換地權益書的持有人的——這一點,在政府方面是預設的規矩,輕易不能打破,否則以後誰敢相信你?是你說了以後還我一塊更好的土地的,我現在來拿了,你卻不認帳了?
可是!
通常來說,這樣的情況是不可能出現的!
一般情況下,徵收農用地與批租建設用地的兌換比例是5:2;徵用的建築用地的話,賠償自然是1:1。
也就是說,政府徵收農民5000平方呎的農業用地,那麼給他的可以做建築用地的乙種換地權益書就是2000方呎。
政府想要拍賣的土地,動輒幾萬方呎起,十幾萬方呎都不在話下,哪個農民手裡有那麼多的乙種換地權益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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