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資金歸還。
因此,蘇霞遭受到暴力催債。
由社會閒散人員組成的十多人的催債隊伍多次騷擾蘇霞的工廠,對其進行辱罵和毆打。
案發前一天,武學佔在她的已抵押的房子裡,指使手下拉屎,然後將蘇霞按進馬桶裡,要求還錢。當日下午,蘇霞四次撥打報警電話和市長熱線進行求助,但結果並沒有得到幫助。
第二天,催債的手段升級,蘇霞和兒子餘歡被帶到公司接待室,連同一名職工,11名催債人員圍堵並控制著他們三人。其間,催債人員用不堪入耳的羞辱性話語辱罵蘇霞,並脫下餘歡的鞋子捂在他母親嘴上;甚至故意將菸灰彈到蘇霞的胸口。更令人髮指的是,催債人員杜畜生脫下褲子,掏出生殖器,當著她兒子的面往蘇霞臉上蹭,令於歡瀕臨崩潰。
恰巧外面路過的工人看到這一幕,才讓報警人餘榮報警,找來了警察。
可萬萬沒想到的是,警察在接警後到達接待室,在瞭解的情況之後,竟然只說了一句“要賬可以,但是不能動手打人”,隨即就離開了。看到警察要離開,報警的餘榮拉住一名女警,並試圖攔住警車。
“警察這時候走了,他娘倆只有死路一條”於秀榮在後來接受記者採訪說。
被催債人員控制的餘歡看到警察要走,已經情緒崩潰的餘歡站起來試圖往外衝,喚回警察,卻被催債人員攔住。混亂中,餘歡從接待室的桌子上摸到一把水果刀亂捅,致使杜畜生等四名催債人員被捅傷。其中,杜畜生因失血性休克死亡,另兩人重傷,一人輕傷。
從報道中看,杜畜生的結局完全是自作自受。事情鬧得不可收拾,警察的失職起到了很大的助推作用。殺人傷人的是餘歡不假,但不作為的警察更應該站在被告席上。
然而事情並沒有按應該的方式發展,火上澆油的是法院判決。法院經審理認為,餘歡面對眾多討債人長時間糾纏,不能正確處理衝突,持尖刀捅刺多人,構成故意傷害罪;鑑於被害人存在過錯,且餘歡能如實供述,對其判處無期徒刑。
為何不認定正當防衛,法院的解釋是,雖然當時餘歡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也遭到對方侮辱和辱罵,但對方未有人使用工具,在派出所已經出警的情況下,被告人餘歡及其母親的生命健康權被侵犯的危險性較小,“不存在防衛的緊迫性”。
法律的事外行本不應隨意置喙,但這份判決是怎樣一種強人作難!被11個催債人員圍堵,遭遇那樣的侮辱,卻要責怪其“不能正確處理衝突”,試問,主動權何曾在他手上?!不怪催債人員不該製造衝突,不怪警察不能化解衝突,偏要怪被逼到極點的受害人不能正確處理衝突。
“對方未使用工具”又豈是否定正當防衛的理由?照這麼說,徒手殺人難道就不算殺人了?杜畜生等人之前的所作所為已足以表明他們對於歡的生命安全構成了真實可信的威脅。
由派出所已經出警推匯出“危險性較小”,更是可笑。
要知道警察並沒有將餘歡母子帶至安全區域,而是把他們留給了壞事做盡的催債人員。此外,前一天也出了警,但第二天的催債手段反而升級,更加證明這一邏輯的荒謬。
此案的社會影響和示範效應都不容低估,不能不考慮判決會向社會傳達怎樣的訊號。
值得注意的是,在法院審理此案之前,武學佔等人已被定性為“黑惡勢力團伙”被警方摧毀。在11名黑惡勢力面前,不能苛求弱者的反抗姿勢,否則便是以法律的名義逼迫公民做窩囊廢。
法律本應援助受困的弱者,如果沒有援助而迫使弱者自衛,應該反思原因。我並不主張自衛權是無限的,但法律應該充分體察自衛者所處的境地。一個救助不了弱者又不允許弱者自救的社會,是何其悲哀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