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在眾議院議員的選舉上得到承認,並由憲法加以保證。
在憲法公佈前的
1946年
9月
27日,由於地方制度的修改,婦女獲得了
自治體長官及議員的選舉權、被選舉權(知事
30歲以上);接著在憲法公佈
後的
1947年
2月
24日,獲得了參議院議員的選舉權、被選舉權(30歲以上);
此外,1948年
7月
5日,教育委員會法公佈,獲得了男女平等的選舉權、被
選舉權,1957年修改為任命制。
婦女與男子同樣就任公職、執行公務的權利,在
1947年
10月
21日公佈、
1948年
7月
1日開始實施的國家公務員法中得到了保證。
日本根據
1952年和平條約獨立時,日本
NHK廣播電臺報道,有外國特派
員說,“婦女參政權不是被取消了嗎?”為此十分吃驚。同他會面時問起,
他說,“因為自己所遇到的日本大政治家都是反對婦女參政權的”。
然而,由於
1955年日本批准了聯合國制定的“婦女參政權條約”,可以
說不用再為此而擔心了。
聯合國的這一婦女參政權條約,是聯合國成立後設立的“婦女地位委員
會”,鑑於“婦女的政治參與”是婦女問題中最重要的問題而第一個提出,
併為
1953年聯合國大會所採納。
條約有
11條,第一條規定了男女平等的選舉權;第二條規定了男女平等
的被選舉權;第三條規定了男女在平等條件下擔任公職和執行公務的權利。
自從婦女參與各種選舉和公職以來,大約已有
30年了。她們是怎樣行使
這些權利的呢?
在這裡,僅想簡單講一下某些傾向。
第一,關於選舉權,從一開始,擁有選舉權的婦女就比男子多,投票率
也高。因此,前往投票站的是婦女居多,由於根據選舉權,每位男女所投的
一票是平等的,所以,只要婦女一致,婦女所投票贊成的議員就可以全部當
選,婦女所支援的政黨就可以掌握政權,這也就是今天大會的口號:“婦女
的一票能夠改變政治。”
雖然婦女根據自己意見投票贊成的議員和政黨各有不同,但是在超越黨
派的共同的“提高婦女的地位”、“關注生命和生活的政策”方面是可以形
成一致的。最近,大城市中出現了婦女支援革新的傾向,是值得注意的現象。
因此,重新確認一票的重要性,要考慮有效地行使這一權利。
第二,關於被選舉權,可以說婦女被提名為候選人的和當選的,在國會、
在地方議會都比當初少了。在地方議會,最近雖有所增加,但也沒有達到當
初的水平。
把人格和能力都出色的女議員派遣到大多數議會去,是大家所希望的。
為此,首先是政黨必須提高對婦女的認可,婦女自己要有參與政治的願望,
並參加政治活動。
有關國家及地方議會女議員的調查,至今還不曾有過。最近,為紀念婦
女參政
30週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