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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體系之上。患病的MM承認這些神話人物,更確切地說,她從來不對這些人物的存在提出疑義。她所不能接受的是不一貫的突兀的疼痛(這不是我寫的,請不要想歪了……),這疼痛是她系統中的異在因素,但巫醫藉助神話會把它(筆者注:不一貫的突兀)重新融合在一切都有意義的整體之中。

但是一旦患病的MM明白這一點,她所做的不僅僅是服從巫醫而已,她的病畢竟痊癒了。”(注:上面引號中為原書引自列維-斯特勞斯的《結構人類學》,P197)

實際情況是:

“巫醫給患病的MM一種語言,依靠它,無法表達的、以及用其他手段不可表達的心理狀態可以一下子表達出來。正是這種言語表達的轉換-同時可以以有秩序的、使人理解的形式,把本來是混亂和不可表達的一種實際經驗表達出來-導致生理過程的釋放,即把患病MM的生理過程朝著有利於她的方向重新組織起來。”

(注:上面引號中為原書引自列維-斯特勞斯的《結構人類學》,P198)

因此,語言和神話的關係在列維-斯特勞斯關於“野蠻人”思維的觀點中佔據了中心的位置,他認為,“野蠻人”思維的本質在其神話的結構以及在語言的結構中顯露出來。

他指出,過去,神話隸屬於各種各樣的解釋方法,他們不僅自相矛盾,而且還與神話本身的基本性質矛盾。人們把神話看成是集體的“夢”,是禮儀的基礎,“一種審美遊戲”的結果。神話人物本身則被看作是“人格化的抽象物,神聖化的英雄,或者是淪落的諸神”。這些解釋沒有一種令人滿意,因為它們把神話學降到兒童“遊戲”的水平,而且否認了神話學和世界以及神話和神話得以產生的社會之間更為微妙的關係。

列維-斯特勞斯最終關心的是,到什麼樣的程度,神話的結構才證明真正是人的思維的造型和反映:到什麼程度,神話的結構才把自然和文化之間的區別消除。因此,他說,他的目的不在於表明人們怎麼藉助神話思維,而在於表明“神話怎麼藉助人的思維,而不為人所知”。……(原文很長,又隱含著意義,之間又相互聯絡,所以摘選了其中的一部分,看看摘引部分也快接近1000個字了,當然受篇幅所限,引用的可能代表不了什麼,成為了孤立的部分,要獲得完整的印象的話,推薦直接去看原書,結構主義!讀者疑惑:這是什麼啊?)

【引用結束】

歷史中巫醫做的?聯想到現代心理學家做的,有什麼區別呢?

從上文獲知,人們需要的是一種釋放,這種釋放與釋放的藉助物及其過程可能是無關的,也就是說不管釋放的藉助物及其過程如何地荒謬,相對而言,最終都可以達到某種釋放,當然這麼說的前提是待釋放的物件和釋放的藉助物及其過程的基礎在認識上的某種聯絡的過程之達成。

(如果問我是怎麼樣的聯絡?或者說合一?或者說信仰?總之很難用語言描述,寫出來的也很難被理解……)

據此,我可以這麼理解,對人進行心理分析,要其實現的也是這麼一種釋放,不是嗎?靠寫作發洩情感的作者要實現的也是這麼一種釋放,不是嗎?(不知道筆者是這樣的嗎?不是嗎?);向上帝祈禱,要實現的也是這麼一種釋放,不是嗎?……當然了,我寫的是“也是這麼一種釋放”,不會有哪個讀者理解成 “這麼一種釋放”就是要實現的全部,不是嗎?這麼筆者就昏了?!想當然“這麼一種釋放”也不會被理解成就是全部的,是吧?

釋放是目的?這麼可以達成一種心理上的變化,並影響到生理,當然,這麼做,為的是,待釋放的物件產生有益的的心理和生理上的變化?目的還有沒有可能是為了使藉助物及其過程的發展呢?也不能完全地加以排除這個可能的,是吧?這麼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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