亦附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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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月後,在河靜,經過陳倫,哦,乍侖蓬,堅持不懈的苦苦哀求加撒潑打滾加耍懶放刁,終於以暹羅頌曇王特命全權大臣的身份,在議和文字上簽字畫押。
主要內容如下:
茲因暹羅國王、大明南中討逆諸路軍馬總統官兼督理錢糧民政,欲以近來之不和之端解釋,止肇釁,為此議定設立永久和約。是以暹羅國王特派鈞令便宜行事大臣乍侖蓬;大明南中討逆諸路軍馬總統官監督理錢糧民政特派全權使者南中禮房主事安天虹;公同各將所奉之命便宜行事及敕賜全權之命互相較閱,俱屬善當,即便議擬各條,陳列於左:
一、嗣後暹羅國王、大明南中討逆諸路軍馬總統官兼督理錢糧民政永存和平,所屬之人民彼此友睦,各住他國者必受該國保佑身家全安。
二、自今以後,暹羅國王恩准大明南中人民帶同所屬家眷,寄居暹羅沿海之林查班、拉塔克拉班、拉差、普吉、宋卡等五處港口,貿易通商無礙;大明南中商人在林查班等五處港口內僱傭暹羅民人,暹羅官府不得干涉;且大明南中討逆諸路軍馬總統官兼督理錢糧派設領事、管事等官住該五處城邑,專理商賈事宜,與各該地方官公文往來;令大明南中人按照下條開敘之列,清楚交納貨稅、鈔餉等費。
三、因大明南中商船遠路涉洋,往往有損壞須修補者,自應給予沿海之地,以便修船及存守所用物料。今暹羅國王恩准將湄南河下游地域給予大明南中討逆諸路軍馬總統官兼督理錢糧暨嗣後世襲主位者常遠據守主掌,任便立法治理。
四、因暹羅國窩羅翁等於天啟五年正月無故攻擊大明南中軍王寶部,所造成之人員傷亡及物資損失,暹羅國國王恩准以白銀三十萬兩予以賠償。
五、凡大明南中商民在暹羅貿易,向例全歸額設行商,亦稱公行者承辦,今暹羅國王恩准以嗣後不必仍照向例,乃凡有大明南中商人等赴各該口貿易者,勿論與何商交易,均聽其便;且向例額設行商等內有累欠大明南中商人甚多無措清還者,今酌定白銀三十萬兩,作為商欠之數,準明由暹羅官為償還。
六、因暹羅國官員向素林府之大明南中僑民人等不公強辦,致須撥發軍士討求伸理,今酌定水陸軍費白銀四十萬兩,暹羅國王恩准為償補。
七、以上三條酌定銀數共計100萬兩應如何分期交清開列如左:
此時交銀30萬兩;
天啟六年丙寅三月間交銀15萬兩,六月間交銀15萬兩,共銀30萬兩;
天啟七年丁卯三月間交銀10萬兩,六月間交銀10萬兩,共銀20萬兩;
天啟八年戊辰三月間交銀10萬兩,六月間交銀10萬兩,共銀20萬兩。
自天啟五年乙丑自天啟八年戊辰止,四年共交銀100萬兩。倘有按期未能交足之數,則酌定每年每百兩加息五兩。
八、凡系大明國人,無論南中、他地軍民等,今在暹羅所管轄各地方被禁者,暹羅國王恩准即釋放。
九、凡系暹羅國人,前在大明南中人所據之邑居住者,或與大明南中人有來往者,或有跟隨及俟候大明南中官人者,均由暹羅國王俯降鈞旨,謄錄全國,恩准全然免罪;且凡系暹羅國人,為大明南中事被拿監禁受難者,亦加恩釋放。
十、前第二條內言明開關俾大明南中商民居住通商之林查班等五處,應納進口、出口貨稅、餉費,均宜秉公議定則例,由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