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想收拾這個對手了。他們以“iphone是全國馳名商標”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不僅別人不能仿冒iphone牌的手機、電子產品、網際網路科技產品”,而且“一切以iphone為商標的牌子統統不許仿”,要把賣皮革套的也堵死。
但是,這個案子最終在京城二中院以蘋果公司敗訴收場。
案由就是“對方07年就開始賣iphone牌皮革手機套時,當時你們的iphone商標還沒有馳名,所以07年合法註冊、賣套的公司構成了‘在先善意使用’,不屬於‘碰瓷蹭熱度’。”
蘋果公司最後撈到的,也不過是一個“可以責令被告方,不得在iphone商標已經馳名後繼續擴大生產、增加品類、擴大市場”的權利。
換句話說,蘋果公司告了這個案子之後,那家搶注的皮具廠,只是不能“原先每月生產10萬個,現在增產到20萬個”。
或者不能“原先只有一條流水線,現在追加投資到兩條流水線”。
也不能“對方馳名之前,我們只打入了京津冀市場,現在想向全國發展新的經銷商”。
更不能“原先只賣了這幾個款式的手機套,現在準備研發新款式,並且把業務擴大到iphone牌錢包”。
一言以蔽之,那就是對方拿到馳名這個時間點之前,蹭熱度一方做的任何事情,範圍、產量、款式,發展到哪一步,在對方馳名那一瞬間,就必須被凍結。
馳名之後任何新的侵權,就會被嚴厲打擊。
之所以這麼規定,原因在於商標的“研發成本”是很低的,幾乎等於零只要一拍腦袋,想到一個美好的,溢美之詞,然後交一千多塊錢註冊,就下來了。
這和著作權、專利截然不同著作權、專利權,大多是要付出艱辛的創作勞動、發明研究工作才能得到的。
但商標又確有重大的無形價值,那麼這些價值是從哪來而來的呢?明眼人都看得出來,是從持有者日常經營積累下來的口碑、名氣沉澱下來的。
換言之,一個商標值不值錢,和它遣詞造句是否優美、辭藻華麗,實際上沒啥關係。“春蘭”比“格力”好聽,但“格力”的牌子就是比“春蘭”值錢,那是因為人家空調做得好,或者賣得多、廣告打得多,綜合作用產生的。
這一切,導致了國際上對於商標保護的立法,非常重視“保護在先善意使用”。
後來iphone這個案子,被告的皮具廠就是可以這麼抗辯:
“你說我是蹭你的熱度,你怎麼證明?07年的時候,iphone能合法地在華夏大陸買到嗎?有在國內電視臺打廣告、能拿出在華廣告費發票麼?這兩項都沒有,又不是“馳名”,你憑啥說iphone在華夏有名?
“要不是哥在國內賣iphone牌手機殼,說不定華夏人都不知道iphone這個商標呢!什麼?你說我當時知不知道米國有個牌子叫iphone?我當然不知道了!我是個賣皮包的啊!又不關心電子行業。iphone是什麼?我當時聽都沒聽說過!所以你們蘋果公司應該感謝我們皮包公司,賣了兩年手機殼,還幫你們在國內預熱了品牌呢!不問你收錢就不錯了!”
縱然喬老賊當時心中有一萬句mmp要講,面對這種抗辯他也是說不出來的。
因為在法律上,你在沒有銷量的情況下(歷史上iphone到4代才正式以運營商渠道進入國內,此前可以買港行,但是隻能當遊戲機打,因為沒有國內運營商的meid這些(入網許可證)),要想證明自己有名,就只有“馳名商標”這一個最過硬的證據。
如果不是“馳名商標”,哪怕民間每天有10億個人在談論iphone,但從法律上來說,你就是沒有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