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慘命運?答案就是人身依附的制度安排使所有的人都是弱勢群體。沒有受法律保障的人身自由,沒有神聖不可侵犯的sī有財產權,在華夏已往的歷史中,除皇帝一人之外,任何人都無法成為自由人。其實,就當代政治學的定義而言,華夏的皇帝們也不是一個現代意義上的自由人。

即使在當今華夏,人們總是抱怨知識分子缺少風骨。所謂“皮之不存,máo將焉附”,說的就是華夏知識分子千年之病,千年之痛。蕭宸始終認為,歸根結蒂,導致華夏的知識分子永遠扮演這一悲劇xìng角sè的罪魁禍首,就是官出上級和國家壟斷了利益供給的制度安排。

自秦始皇統一華夏之後,華夏知識分子就變成了依附在**政權之上的“máo”。在一個政fǔ是唯一僱主的社會,一個人一旦被政fǔ列入黑名單,就只能毫無反抗地任其處置。因之,在這種社會,所謂士人的獨立人格,所謂言論自由,思想自由以及人身自由等等只能是痴人說夢。

尊嚴與飢餓無法友好相處,如同冰炭不可同器。華夏傳統社會的鐵則是:主宰一個人的薪給,即可主宰其意志。沒有獨立的經濟權利,就沒有獨立的政治權利。只有有了穩定的經濟收入,才能有獨立的人格和完整的意志。經濟上不獨立,靠巴結hún飯吃,道德上就很難守節。而個人失去獨立之人格,思想聽命於僱主,不問是非,黨同伐異,則根本無法產生公民社會。

所謂“公民社會”,是一個自然演進的概念。它起源於古代希臘和羅馬,起初是指那些享有公民權的城邦公民的社會政治生活。到了公元十三、十四世紀,公民社會演變為西歐獨立於封建領主體制之外的商業城市文明,意味著不受封建義務和神權的桎梏的世俗的自由空間。到了文藝復興的思想啟méng階段,西方公民社會的內涵逐漸趨於豐富,加入了政治民主、權力制衡、社會契約、思想多元等內容,成為獨立於國家的sī人領域和公共領域,它以一系列獨立的民間組織、政黨、社團、俱樂部、沙龍、學校、教會、工會、行會、通訊、出版、新聞、慈善機構等作為自身存在形式。公民社會介於公民與國家這兩極之間,既是聯絡公民與國家之間的紐帶,也構成了對公民個體的保護屏障,同時對皇權和政fǔ形成了有效的制約。

英美等國成熟的公民社會,是建立在約翰。洛克的“社會在國家之上”的理念之上,因而社會力量強於國家力量和政fǔ的力量。作為個體的公民是現代國家中最xiǎo的元素,公民社會則按照非強制、非暴力原則調節公民個體間的關係,自下而上、自xiǎo而大地組織形成若干更大的單元,從而具有個體公民所不具備的力量。成熟的公民社會不僅具備若干個組織的有形力量,而且還因為公民個體中對sī人空間和公共空間不受侵犯的信念而擁有無形的力量,並化解掉大量公民個體之間的矛盾,使之難以孕育成只有使用暴力才能解決的社會問題。可見,一個發育成熟而完善的公民社會,不但可以有效地抵禦來自政fǔ的權力對公民人權的侵犯,避免政fǔ“權力無邊界”的情形出現;而且也會起到社會穩定的調節器的作用,從而也就使得潛在的極權主義者的迴旋餘地大為縮xiǎo乃至沒有市場。

而華夏在它的有記載的歷史上,就從來沒有形成過一個獨立於皇權和國家及其政fǔ的公民社會。有的只是“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的典型臣民社會。華夏的政治體制迄今為止,一直是一種缺少變化的,不允許出現內部競爭對手的鐵板一塊式的政治結構。任何一個既往的王朝或當代的歷屆政fǔ,從來都不會允許批評其權威的獨立自治的社會組織機構產生,與此同時,它也逐漸發育出一個相對穩定的領導層,並建立了一種能適應現實的變化和吸取成敗經驗與歷史教訓的某種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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