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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容易等這會結束了,莊名揚跟著李強走進主任辦公室。李強微微一愣:“莊老弟,有事情嗎?”

“呵呵,李大哥,有件事我本來都想好了要跟你商量的……”莊名揚嘆口氣道:“可你這一表揚我,我倒有點兒不好意思說了……”

“怎麼,難道是你要離開事務所嗎?”李強的臉色微微一變,隨即笑道:“呵呵,沒關係,坐下慢慢說。”

(未完待續)

第一百三十九章【王大力的疑問】(上)第三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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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們兒姐們兒,因為明天郎中要去岳母家。中午趕不及更新了。只能是郎中到岳母家後,趕出兩章來,在明天晚上一併上傳。章節還是兩章,只是更新時間變了,估計是明天晚上10點左右。後天更新恢復正常:)————————————————————“哦,你要去香港發展?”聽完了莊名揚的講述,李強微微沉吟了一會兒:“牆內開花牆外香,如果能在香港甚至國外取得成就,確實可以讓你在國內更加遊刃有餘。這麼說,你是準備放棄經濟類案件了?”

國內的律師難有作為,主要是指在刑事部分。刑法第三百零六條規定:在刑事訴訟中,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毀滅、偽造證據,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威脅、引誘證人違背事實改變證言或者作偽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咋看這是很公平的規定啊,難道說辯護律師偽造證據,就不該受到刑事追究?

這樣想的人,第一不是律師;第二就是不瞭解律師工作。

首先,真正的法治國家都沒有在法律中專門規定辯護人的偽證罪,這條規定本身,就是對辯護人的歧視。其次,在沒有‘沉默權’和‘律師在場權’的漢國,公民的人身權利在刑事訴訟中得不到保證,其中就包括證人。一旦出現辯護人無罪辯護成功,公訴人就會因‘工作失誤’受到追究,此時這條規定就成了公訴人乃至偵查人員‘公器私用’,用來報復律師的尚方寶劍!

306條款中最讓律師們“恐懼”的規定是“引誘證人改變證言”這句話,因為這句話本身語言上就很模糊。現實中,因律師的調查,原是控方的證人可能會改變證言。在這種情況下,公安或檢察機關肯定會再次找到證人,甚至會威脅證人,“你的兩份證言中肯定一份是假的,是偽證,是不是律師讓你說的”等等。少數證人極可能順水推舟地說,“是律師讓我這樣說的”。

於是,控方以自己一方的證人因為律師的調查而改變了證言,就去指控是律師引誘證人改變證言,律師就成為了罪人。

這不是危言聳聽,據統計,燕京2010年的刑事案件,律師出庭率僅有百分之三十,就是這樣,還是有律師因為該條規定鋃鐺入獄,他們中有的只收了幾千元的律師費。請問有沒有律師這麼傻,為了幾千元辯護費去教唆證人做偽證,砸了自己的飯碗?可這麼淺顯的道理,就是沒有人去正視,一些新聞媒體惟恐天下不亂、不負責任的誇大宣傳,反倒讓不明真相的群眾認為律師都是收黑錢的,都是昧良心為壞人說話的,卻不知,在審判之前,沒有好人壞人之說,律師為被告人說話,並不等於在為壞人說話!

在這種環境下,律師們、甚至是一些大律師,都不願意接手刑事案件。那些能收費幾百萬、乃至上千萬的案子,都是經濟類案件,又沒有什麼風險,自然讓律師們趨之若鶩。所以李強才會這樣問,因為如果莊名揚志在賺錢,那他完全可以專注於經濟案件,沒必要巴巴地跑到香港去鍍金。

“律師的最高榮譽,不是在經濟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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