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說君盧哥,對著旁邊的萌新女記者賣弄了一番,總算讓看臺上的看官們看懂了。
雖然他的話依然很簡略,不精確,但大致就是:如果杜丘明想讓馬和紗用“停止侵害、賠禮道歉”之類僅靠“違約責任”做不到的承擔方式來承擔責任的話,那麼,就必須把馬和紗的“違約責任”牽強附會到“締約過失責任”上。
(如果能牽強附會成“侵權責任”,那就更好了,一勞永逸。但做不到的風險太大,所以杜丘明才退求其次,能牽強到“締約過失責任”上。在我國的民法、合同法領域,“締約過失責任”大致是一種介於“欺詐侵權”和“違約責任”之間的中間形態。而過去立法不完備的時候,曾經籠統地把“締約過失責任”直接歸納到“侵權責任”之下。)
“另外,如果合同中有約定違約爭議解決方式條款的,那麼即使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了,那些約定的違約爭議解決方式條款,依然是有效的。這裡面還有個坑,被告的虞律師得跳過去。不過相信我們這種搞傳媒的都看得出來,人家這種頂級律師肯定不會踩,沒啥好多說的。”
旁邊另一個還算懂行的解說君,也忍不住對美女萌新賣弄了一下,補充了一句盧哥剛才沒提到的點。
一言以蔽之,杜丘明這是變著法兒想辦法,把曾經馮見雄吶喊得最響亮的那句“我知道我讓你遭受損失了,但我堅持一邊按使用者協議你錢,一邊繼續堅持違約、堅持繼續給你造成損失”給廢掉。
不讓馮見雄繼續打“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一邊捅你刀子一邊給你輸血作為補償”這張牌。
第194章 警世鐘
杜丘明的腦洞、假設和推演,都很完美。
不過,法庭終究是要講證據的地方。
畢竟,當初津門法院判“王h打假敗訴案”時,王h究竟算不算職業打假人、他去買假貨後求賠償屬不屬於“知假買假,以求償為動機才購物,並非以消費為動機購物”,並不是真如外行人腦補的那樣,只要代表商家利益的律師動動嘴皮子就行的。
比如在刑法領域講究“主客觀相統一”的時候,判斷一個人犯事兒時的主觀心態,是故意還是過失,還是無過錯的意外事件,那都不是憑嫌疑犯自己說說就算的。
如果客觀行為模式、證據要件顯示你是故意,你說自己是過失也沒用。
民法領域雖然沒有“主客觀相統一”原則,但道理也是一樣的。
所以,哪怕馬和紗暫時因為杜丘明的攪渾水而微微慌亂,但為她提供後盾的虞美琴,思路卻始終很是清晰。
而且,虞美琴的應對,始終沒有急躁,而是一步一個節奏,踩得穩穩的。
明明手頭有實質性的反擊素材,她也依然按部就班,先把程式性的反擊素材按順序用一遍,一點不浪費。
“姐哪怕優勢巨大都不會貿然平a過去的。”虞美琴默默想道。
終於,輪到她陳述意見了。
虞美琴沉穩地說:“尊敬的審判長,我提請法庭注意:原告方律師剛才說了那麼多,無非是對我方當事人的主觀心態進行無端揣測。但我此前並沒有在一審環節原告方提交的證據中,發現任何可以用於證明這一要素的材料。
根據《民事訴訟法》,在二審中無正當理由不得提出新證據,即使提出新證據,二審法院也不應當直接當庭改判。所以,我申請審判長裁定原告方提交的額外訴求不予考慮。”
虞美琴這番話一說完,場內的記者也基本都能聽懂,因為這條法理很通俗,平時做這方面報道的外行人,見多了也都懂了。
無非就是“為了防止在終審中證據偷襲,所以一般不允許二審才提出新證據”。
只不過,作為記者,他們不太可能自主想到在這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