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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情況下,有幾個人能對訟師留下好印象?

難怪官府嚴格限制了訟師的活動空間。訟師們的工作範圍,基本就限於寫個狀子了。偶爾有人想幫當事人取證,萬一礙著了刑吏的路,或者刑吏們覺得你在弄手腳,那麼好,不管當事人了,直接就把你抓去,大板子招呼!說打就打,都不用什麼一審、二審、申訴、駁回,再執行的。

這種嚴苛的氣氛下,訟師之所以還能有活路,也就是當時文盲太多,不平事也太多。總有人豁出去了,要告官,但是不會寫狀紙。有的秀才又嫌官司不吉利、怕惹事上身,不肯寫,或者文才太好了,對仗吟韻,整了半天,還沒說到點子上,甚至他說了,人家也看不出來。根本看不懂!所謂“博士買驢,書券三紙,未有驢字”,就是這麼個笑話。L

☆、第五十七章 擺個燈市

訟師寫的狀子,那就比普通秀才寫得好多了。重點明確、措辭清楚,官老爺一看就能看得懂!——好吧,那時候很多官老爺,其實能力也不怎麼樣。無非是諂八股考上來的,文化功底是過得去,十年寒窗都在打這個基礎嘛!猛一下派到陌生的地方當官,猛古丁兒一個披頭散髮的大嫂揪著一個血跡斑斑的阿叔到衙門口哭喊:殺人啦殺人啦!阿叔猛喊冤:不是我不是我!青天明鑑!我這是雞血!

你這個青天。你拿著萬卷聖賢書,怎麼斷?

哦對了,當時法醫學也不發達。血是雞是狗、是獸是人,全化驗不出來。

萬一你手下的刑吏也無功而返,愣是查不出其他什麼決定性的證據,你只好自由心證了:覺得哪邊更有道理,就判誰的。

訟師寫得好,給官老爺先入為主的說服了,官老爺糾結之餘,拍了拍腦袋:那大約還是你這邊有理吧!

訟師就可以問當事人多要點潤筆之資了。

有一個著名的例子,是說有個混混,看到一個女人臥病在床,窮人家,沒門禁,門板都沒掩上,就那麼個小破屋。他闖進去,不知怎麼搞了一下。回頭人再來看,女人死了,唯一一件首飾是手腕上一個鐲子,也不見了,後來在混混身上搜出來了。

就這麼件事兒!你說怎麼判好?

混混說他進去時,人已經病死了,他看一鐲子掉在地上,不合拾了。女屍上倒也沒有太明顯的傷痕,除了手上有輕微的淤痕。記住。法醫還是不夠發達,檢測不出女人是怎麼死的。你信混混的話?那女人就是自己病死了。混混貪小便宜,你該把他略加訓斥後,直接放了。都不帶收監的。

正好有人跟這混混有仇,就買了個訟師,好好寫狀子。

那訟師先是告這混混“揭被奪鐲”,就是說他在人家活著的時候就搶鐲子了。這一點。有死屍手上輕微的淤痕為支援。空穴來風並非無因吧!官老爺採信這個,就可以把混混收監了。

誰知道訟師忽然受了什麼高人的點撥,茅塞頓開。把字的順序改了一下,變成“奪鐲揭被”,告這混混有侮辱的行為!

哎哎,說不定就是這淫辱的動作。才害得女人病怒交加,死了呢?

官老爺自由心證了一下。覺得這可能性很大。到底怎麼決定?須知死者為大!混混確實可疑,死者非常可憐,那就把混混流放了吧,以告慰死者!反正混混生前劣跡斑斑。流放了也不冤。死者萬一真是被他搞死的呢?官老爺可不想放縱了混混,回頭被鬼魂到庭前來算帳。

混混就這樣從“也可以略加訓斥就放了吧”,到了鐵打鐵的流放八百里。訟狀功不可沒。

問題在於。訟師也不是神。他們寫的狀子也不一定全對。萬一回頭出了新的證據啊口供啊什麼的,官老爺回頭一想:哎。都是訟師哄騙了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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