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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這一立場出發也許可以得出下列結論:即愛情只是意志的行為,獻身的行為,愛誰原則上不起任何作用。不管婚姻是別人撮合的還是自行決定的—一經締結,意志應該能夠保證愛情的繼續存在。看起來持有這種觀點的人並沒有認識到人的本質的矛盾性和性愛的矛盾性。我們所有的人是一體—但儘管如此我們每個人又都是隻存在一次、不可重複的生命。從我們都是一體的意義上來看,我們能從博愛出發愛每一個人;但從我們是不一樣的角度出發,性愛就要求具有特定的、獨一無二的、完全是個性的成分,這種成分只存在於幾個人,而不是在所有的人的中間。因此這兩種觀點—一種認為性愛完全是兩個人之間的吸引力,是兩個特殊的人之間絕無僅有的聯絡;另一種觀點認為性愛只是意志的行為—都是正確的;也許應該這麼說,真理既不在這邊,也不在那邊。所以認為夫婦關係不好應該馬上解除婚姻同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允許解除婚姻的觀點都是錯誤的。
自愛與博愛
(4)自愛
人們把愛別人的概念看作是理所當然的,也是能夠接受的,但卻普遍地認為愛被人是一種美德,而愛自己卻是一樁罪惡。人們認為不可能像愛自己那樣愛別人,因此自愛就是利己。在西方的思想中這個觀點是由來已久的了。加爾文把自愛看作是一種“瘟疫”,⒀弗洛伊德儘管用精神病學詞彙來談自愛,但他的觀點同加爾文是相通的。對他來說自愛就是自戀,就是把裡比多用到自己身上。自戀是人發展的早期階段,那些又倒退到這一階段的人就不會有愛的能力,這些人發展到頂點就會瘋狂。弗洛伊德認為,愛情是性慾的顯現,裡比多不是作為愛情使用到其他人身上,就是作為自愛使用到自己身上。因此愛別人和自愛是相互排斥的,這方多了那方就少了。如果說自愛是一種惡習,那麼由此就可以得出忘我就是一種美德的結論了。
這裡就產生了下列問題:心理觀察是否證實了在自愛和愛別人之間存在著一個基本矛盾的觀點?自愛和利己是一碼事,還是互為對立?此外,現代人的利己難道確實是一種對具有一切理性和感情可能性的自我的愛,還是對此有不同的解釋?利己同自愛完全一樣還是利己恰恰是缺少自愛的結果呢?
在我們用心理學的觀點分析利己和自愛以前,我們必須分析一下自愛和愛別人是相互排斥的這一錯誤的邏輯結論。如果把他人當作人來愛是美德,而不是罪惡的話,那麼愛自己也應該是美德,因為我也是一個人,有關人的一切概念都與我有關。因此上述原則本身就是矛盾的。聖經中“愛他人如同愛己”的說法說明了對自己的完整性和獨特性的尊重,愛自己,理解自己同尊重、愛和諒解別人是不可分割的。愛我同愛另一個生命是緊密相連的。
這裡我們就觸及到了使我們得出這些結論的一些心理上的先決條件。概括如下:我們的感情和態度的物件不僅是其他人,也包括我們自己。對別人的態度同對我們自己的態度互不矛盾,而是平行存在。從這一點出發來解答我們的問題就意味著愛別人和愛我們自己不是兩者擇一,恰恰相反:一切有能力愛別人的人必定也愛自己。原則上愛自己和愛別人是不可分的。真正的愛是內在創造力的表現,包括關懷、尊重、責任心和了解諸因素。愛不是一種消極的衝動情緒,而是積極追求被愛人的發展和幸福,這種追求的基礎是人的愛的能力。
愛另外一個人這一事實就是愛的力量的具體體現。在愛中包含的原則上的肯定是針對所愛之人,而這個人又體現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