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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王薨,太伯還,王季闢主。太伯再讓,王季不聽。三讓,曰:“吾之吳越,吳越之俗斷髮文身,吾刑餘之人,不可為宗廟社稷之主。”王季知不可,權而受之。夫徒不上丘墓,太伯不為主之義也。是謂祭祀不可,非謂柩當葬,身不送也。

【註釋】

太伯、王季:參見12·1注。

太王:即古公亶父。參見12·1注。意欲立之:古公亶父想立王季為繼承人,以便將君位傳給姬昌。按照奴隸主階級的禮法,是應該立長子太伯為繼承人,並由他的子孫世襲君位,故言“意欲”。《韓詩外傳》十:“大王亶甫有子曰太伯、仲雍、季歷。歷有子曰昌。太伯知大王賢昌而欲季為後也。”

吳:古吳地,有今江蘇、上海大部和安徽、浙江的一部分。

斷髮文身:參見58·12注。

薨:參見4·4注。

闢:通“避”。主:這裡指主祭宗廟社稷的人,即君王。

越:古越地,約今江蘇、安徽、江西、浙江相鄰部分地區。

刑餘之人:這裡指斷髮文身的人。

宗廟:君王祭祀祖先的地方。社:參見38·5注。稷:五穀神。社稷:參見28·36注。不可句:《穀梁傳·昭公二十五年》:“何為不為君?曰:有天疾者,不入乎宗廟。”《古今樂錄》:“泰伯與虞仲俱去,被髮文身變形,託為王採藥。及聞古公卒,乃還發喪,哭於門外,示夷狄之人,不得入王庭。”

權:權變,變通。

【譯文】

過去太伯見到王季有個聖明的兒子文王,知道太王想立王季為繼承人,因此他便到吳地去採藥,剪斷自己的頭髮在身上刺上花紋,以便適應吳地的風俗。太王死後,太伯歸來,王季就避開祭祀宗廟社稷的主位。太伯兩次謙讓,王季不聽從。太伯第三次謙讓說:“我到吳越兩地去,吳越兩地的風俗,是斷髮文身,我如受過肉刑殘傷肢體的人,不可做主祭宗廟社稷的人。”王季知道無法推辭,就權變常禮,接受了王位。刑徒不能上丘墓,是太伯不做祭主的含義。這只是說不能主持祭祀,並不是說棺材入土時刑徒不該親自去送葬。

【原文】

68·7葬死人,先祖痛;見刑人,先祖哀。權可哀之身,送可痛之屍,使先祖有知,痛屍哀形,何愧之有?如使無知,丘墓,田野也,何慚之有?慚愧先者,謂身體刑殘,與人異也。古者用刑,形毀不全,乃不可耳。方今象刑,象刑重者,髡鉗之法也。若完城旦以下,施刑,綵衣系躬,冠、帶與俗人殊,何為不可?世俗信而謂之皆兇,其失至於不弔鄉黨屍,不升佗人之丘,惑也。

【註釋】

用:當作“肉”。下文“象刑”正與“肉刑”相對。

象刑:參見36·12注。方今象刑:從漢文帝開始,廢除墨(在額上刻字)、劓(yì義,割掉鼻子)、劊�╢èi廢,斷足)等肉刑,改為杖刑後穿上特殊顏色的衣服服勞役,有的還要剃去頭髮,頸上束鐵箍。

髡(kūn昆):古代剃去頭髮的刑罰。鉗:用圈束頸的刑罰。《周禮·秋官·司刑》疏:“漢除肉刑,宮刑猶在。”不知王充何故以髡、鉗為重刑。

完:古時一種較輕的刑罰。《漢書·刑法志》:“完者使守職。”顏師古注:“完,謂不虧其體,但居作也。”城旦:秦漢時的一種刑罰。《史記·秦始皇本紀》:“令下三十日不燒,黥為城旦。”裴駰集解引如淳曰:“《律說》論決為髡鉗,輸邊築長城,晝日伺寇虜,夜暮築長城。’城旦,四歲刑。”

施(shǐ始):通“弛”。免除。

綵衣:犯人穿的特殊顏色的衣服。《漢書·賈山傳》師古注:“犯罪者,則衣赭衣。”系躬:穿在身上。

鄉黨:親戚,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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