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上”的活動還有“學習”和交流資訊的功能。
上述同性戀的次屬群體行為之所以為一些社會地位較高的人視為畏途,還因為它有危險性。危險主要來自警方。
警方目前對同性戀的一般做法是拘留審問,存檔後教育釋放。過去不通知單位,現在有的通知單位。社會地位較低的同性戀者似乎不太害怕通知單位。例如一因盜竊罪判過刑的同性戀者說,“通知單位單位也會為你保密,這事怎麼說呀,不是偷也不是摸。說有同性戀行為又沒抓住把柄,單位也沒法說什麼。”
那些社會地位較高的同性戀者則比較害怕。一位同性戀者告訴我們,他的一個“戀人”不慎被抓,材料要送單位。他是軍人、醫生,又是黨員,非常害怕通知單位,於是這位同性戀者想辦法託人將材料銷燬了。
同性戀行為如不涉及未成年者,無人告訴,則很少導致法律制裁。以下是一個受到法律制裁的事例:有一成年同性戀者同一個
歲(一說
歲)男孩發生肛交行為,不慎被男孩家長髮現,告到法庭,儘管那男孩上庭承認自己是自願的,那成人仍被判處
年徒刑(雞姦罪)。這大概是對同性戀最重的法律處罰了,較輕者有勞教和
天拘留。
據調查,“社會上的”同性戀行為有時與金錢有關。有幾位調查物件提到小
(十大明星之一)借同性戀關係向人要錢。但另一位調查物件說起同一件事時則說,小
要錢只是為了要對方表示真心,後來又把錢退了回去。後者是小
的朋友,兩種說法的真偽尚難以判斷。還有一些歲數大的人願出錢“養活”同性戀少年。一個被調查的同性戀者說:“有個二道販子找到小
陪著他,給錢,給衣服。這是享受心理,擺闊唄。”小
,什麼也不幹,就讓小
也遇到過類似情況,他說:“我遇見一個日本人,說出十萬日元,什麼都不要求,只要求陪一星期。我說陪一天試試。跟著他出了一個飯店又進另一個飯店,拿我炫耀。晚上還分房睡,也不做愛,我覺得很沒意思。”因為小
在北京同性戀圈子裡很有名氣,這位日本人要他陪他有點人前顯貴的意思。這位小
曾說:“我跟他說,同性戀是一種感情,你不理解。就這樣和他分手了,也沒要他的錢。”
以上所述為“社會上的”同性戀行為中較極端的例子。在這個層次上,有不少感情以外的因素在起作用。述及這些事實是要指出同性戀群體生活的邊際所在,勾畫出一個全貌。男性同性戀行為的主要內容當然還是圍繞著兩個男子之間的感情進
行的,即所謂首屬群體行為。以下各節將圍繞這一主要內容展開。
入道方式與形成原因
我們的調查物件中,有人已有三十年的同性戀史,也有人才“人道”不久,有人一開始就是從“社會上”學得同性戀的,也有人屬於無師自通,然後走向社會。然而,有一點卻空前一致
他們的同性戀經歷均始於性朦朧時期。
舉一個無師自通的例子。被調查的一個同性戀者說:“中學時我是性盲,有一點性慾。十六七歲時,男女同學間不講話。一個男同學是我的好朋友。有時住在他家,同時就有了這種慾望。沒有感覺性別間的區別,但是有性方面的好奇心和朦朧的感覺。。(做完後)覺得妙不可言。”
性朦朧時期的少年性目標尚未固定,很容易做出同性戀行為,但這並不意味著會成為終身同性戀者。我們的調查物件提供了下述例項:“有一天晚上,我們幾個同學在一起看錄影。
後來女孩子離開了,我們
個男孩在一塊,就說比比誰的生殖
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