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蛾蠓,去之,遂不能自運。蓋蟲生於石,以石為屋,載而行之,殆蝸之屬歟
觀為元長春子邱處機同邑人劉志敏所建,土人以石之異,傳為劉海戲蟾處,遂訛為海蟾宮雲。
——此篇亦吳蘭雪筆記。
紺霞
吳仲子蘭雪,少多詩夢。今記其一:
年十五時,夢行溪上。春水揉藍,落花如繡,心豔之,欲窮其源。行裡許,見短垣一帶、籬門半掩,側足而入。園中桃花數百株,芳菲彌望。穿樹而行,徑甚繚曲。花片打人,絳雪滿衣。已而亂紅深處,露一六角亭,畫簾蜿地,隱隱有墜釵聲。吳故文怯,止不敢前,覺鬢雲眉翠,依約可接。方徘徊間,有搴簾微笑者,望之如朝霞和雪、與桃花爭麗。吳痴立久之,聞簾鉤璙然,始驚其去。啟簾窺之,竟杳矣。亭中綠窗斐幾,筆硯甚設,衣香縷縷,尚縈畫屏繡幔間也。惆悵如失,感成絕句,於几上拾得淺碧箋書之。詩曰:
新綠重重樹,鶯啼自在春。
桃花紅作雨,愁殺隔簾人。
擲筆遂覺,心異而志之。
他日,又夢至其處。遙聞亭中笑語,遂隱身花叢中。俄見麗人從數鬟,自亭中出,綃衣玉佩,向之簾間人也。數鬟爭拾落花,以衣襟裹之,聚而較量,拔簪摘翠,小語呶呶。麗人綽約臨風,對花不語,恍若有思。數蝶依依,繞其左右。吳於是目眩魂消,殊有化蝶之想,遽折花枝遙擲之。麗人覺,謂鬟曰:“人間劉阮再來矣。盍歸乎”遂遷延避去。吳悵然,尾至亭中,竟不復見。几上詞箋一幅,取觀之,墨瀋尚溼,儼如前詩意相答,末署“紺霞”二宇。詞不盡記,有“溪上桃花紅奈何,春風吹又多”之句。方擬袖之,為啼鳥所驚,惘然而悟。
耳食錄卷七
彭公子
東鄉艾生善卜日。凡鄉里婚嫁喪葬,及一切動作瑣碎事多就卜焉。遵其所謂宜者則吉,犯其所謂忌者則兇,往往奇驗。鄉之人以是神之。
有彭公子者,豪而愎,素不信艾。買得好絹將製衣,偽卜期於艾,艾造某日可,某日必不可。公子心嗤之,故以不可之日製焉。且多召衣工,務觀成於一日。艾聞而往戒之,曰:“公衣犯大忌,必不可服。即服,當以明年之某月某日某時,庶無患。公宜信之,毋謂鄙人之言略不驗也。”公子陽諾,次日即衣之。方挈領,忽有人影出衣中,歎然遂滅。公子始疑懼,然轉念一衣之微,何關休咎或目眩所致。卒衣之。
以事如岡上。岡上者,小市廛名也。事畢而歸,道逢擔者負棘薪過之甚疾。棘端勾其衣,衣為之裂。乃止擔者而呵之。擔者不遜,公子怒,三掌其面而去之。
是夜但者歸,號痛語妻子曰:“彭公子擊我,傷甚,我死矣。爾曹不可忘!”言畢遂死。妻子鳴於里正,夜奔公子,聲以斃命,明發將詣縣訴之。當公子之事擔者也,里正在焉,乃謂公於曰:“日間之事,餘實見之。公子拳之,亦太甚,動中窾會,是以速斃。”公子知其誣證而莫能辨也,私許里正金,求其排難,願以萬緡歸擔者妻子,且經紀其喪,以求毋訟。里正主之,遂息訟。計公子所費,不下三萬金,而家藏頓盡。
或以語艾,謂不聽公言,果至於此。艾嘆曰:“未也,猶有甚時。”
公子憤怨不已,乃過擔者家,撫其棺而大哭曰:“吾與若何仇爾裂吾衣,不吾償而薄責爾,亦其宜也。爾之死,病也,命也。爾妻子因以為利,破吾家,蕩吾產。爾死有知,寧獨無愧於心乎”其妻聞之,大恚曰:“爾本吾殺夫之仇,僅傾爾產,亦大幸。今既若此,吾豈以夫之死為市者乎且爾非實斃吾夫,心有所恧,伺為輸吾金而營其喪事”即命其子訴之縣。令驗屍。得死傷五六處,乃抵公子法。里正亦以受賄蔽辜,比於同謀,降一等議罪。
夫破吾衣而不遜,擔者則有罪矣,從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