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原告李霖先生的委託律師馬德里丁。”
馬德里丁在第一時間站了起來。“此次,原告已經完全委託我處理了,我僅代表原告李霖先生在此發言。”
“我問你。愛德華先生,《itsgoindown》的版權是不是屬於李霖。”
“是。”
愛德華毫不猶豫呃說道,此事是他們早就商量好的,沒必要不承認。
他們來這裡不是為了爭奪一首歌的版權,他們的目地是抹黑李霖,將李霖現在的風光全部抹去,等到他熱度冷卻下來之後。哪怕是洗刷了汙名,想要再次起來。都是不可能的事情,美國的唱片公司不會為一個失敗過一次的歌手買單的。
“那我再問你,愛德華先生,《itsgoindown》既然屬於自己。那你為什麼要說是你自己的?”
“我反對。”法德爾連忙站起來說道:“這是屬於誘供。”
“反對有效。”
法官敲了一下錘子。
“我很好奇,既然《itsgoindown》這首歌的版權已經屬於李霖先生,那為什麼我不可能問愛德華先生?”馬德里丁沒有因為反對就不在問了,玩弄法律,他很精通。
“反對。”法德爾大聲說道:“版權是版權,著作權是著作權,兩者不一樣,馬德里丁大律師,請你不要混淆概念。”
“我更好奇了。版權難道不包括著作權嗎?”
“反對。”法德爾又來反對,“版權是版權,著作權是著作權。請你不要混淆在一起,我的當事人只是氣憤李霖將《itsgoindown》這首歌的著作權說成自己的,這才站出來指責李霖的。”
版權屬於李霖,這是毋庸置疑的。
因為李霖早已經註冊版權,在這一點上,除非莎朗。斯通和愛德華出示強而有力的證據推翻李霖的版權。讓法院將版權判決給他們,否則的話是不可能將這首歌的版權奪過來的。
問題是。他們有證據嗎?
沒有,他們自己都是汙衊李霖的,哪裡來的證據。
所以乾脆承認版權是李霖的,但說著作權是自己的。
著作權比版權還不好界定,雖然說在註冊版權的時候往往會將著作權一起註冊了,但在界定的時候可不按照版權來界定,尤其是在愛德華一口咬定版權他賣給李霖,著作權卻屬於他,這簡直就是一無賴。
但是外人不知道啊。
在愛德華和莎朗。斯通共同編制了一段故事,再加上媒體的推波助瀾,他們認為李霖收購了愛德華的版權之後又強搶著作權,愛德華砍不過才站出來說話的。
這本身就是美國好萊塢的經典橋段,再加上李霖是華夏人,而且還被報紙披露具備紅色背景,美國的民眾就更傾向愛德華了。
可以說,這一場本來不會掀起什麼風波的所謂的著作權糾紛,就是在媒體的推波助瀾之下才鬧得這麼大的。
如果沒有媒體的推波助瀾,愛德華根本就掀不起任何風浪,因為版權在李霖這裡。
“你們有什麼證據證明《itsgoindown》這首歌的著作權屬於愛德華先生?”
“反對。”法德爾用力的說道:“應該先請李霖先生出示《itsgoindown》這首歌著作權的證明。”
“還請愛德華先生告訴我,《itsgoindown》這首歌的靈感來自於哪裡?”
“反對……。”
雙方刀光劍影你來我往。
沒有證據的官司就是扯皮,看的是誰的律師壓得過別人。
表面上看起來,法德爾每一次都反擊了馬德里丁,但至始至終,法德爾都被馬德里丁壓制得沒有反擊的餘地,這本身就是一種勝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