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監察,集體制裁,以加強工作效率,使一切政治軍事突飛猛進。
四、本會會員,須有充分組織責任心,以促成各種職務責任心之圓滿表現。
五、本會紀律,絕對實行煙、賭、贓的自治禁絕,與放棄組織責任心的嚴厲自裁(1942年在克難坡又增加了一個欺,即煙、賭、贓、欺)。
六、本會採*集中制,其幹部組織分為兩級:幹部委員20人至30人,高階幹部委員9人至13人。 電子書 分享網站
三、扶舊抑新(2)
七、本會會員入會,須有會員一人之介紹,經審查透過後,填具志願書,其介紹人須絕對負被介紹人遵守本會紀律之責。
八、本會發起人為當然會員。
九、本會公約,先由發起人透過,會員大會得修改之。
經過籌備,“民族革命同志會”於2月16日正式成立。閻錫山自任會長,指定趙戴文為副會長,孫楚、朱綬光、賈景德、楊愛源、楚溪春、續範亭、王懷明、陳長捷、邱仰浚、王尊光、李江、薄右丞、梁化之等13人為第一屆高階幹部委員。後來在吉縣,朱綬光、賈景德、續範亭、陳長捷走後,增補彭毓斌、郭宗汾、趙承綬、王靖國。這一屆高幹大都是舊軍政人員和閻錫山的心腹。因而,有“抗戰,抗戰,黃河兩岸,十三個高幹哄的一個老漢”的說法。犧盟會和新軍負責人薄一波、牛蔭冠、戎子和、張文昂、雷任民等雖參與發起“同志會”,但無一進入高幹之列,實際上是把犧盟會、新軍領導人排擠在掌握軍政大權的領導機構之外。這可以說是閻錫山從組織上推行扶舊抑新政策的開始。
閻錫山在成立大會上致開會辭,提出6點指示:(一)中心思想為物產證券與按勞分配;(二)中心任務為由抗戰到復興的民族革命;(三)組織原則為組織責任心和*集中制;(四)工作方式為集體領導,集體努力,集體制裁;(五)行動作風為知錯認錯,反求諸己取得人心;(六)組織生活為互相批評,檢討錯誤,嚴格的小組生活。
從上述6點指示可以看出,閻錫山試圖透過“民族革命同志會”來控制山西抗戰局面。可是,還未等閻錫山組織內部機構,日軍即大舉進攻臨汾,閻被日軍所追西逃陝西。因此,“同志會”實際上有名無實,直到5月間,閻返回晉西移駐吉縣古賢村時,才成立臨時執行部,分設5個處:秘書處,主任王懷明,幹事楊思誠、朱點;組織處,主任梁化之,幹事王箴;宣訓處,主任李江,幹事王繼賢;政事處,主任薄右丞,幹事田承緒;考核處,主任邱仰浚,幹事潘澤清。
隨著“同志會”組織機構的建立,閻錫山還同席尚謙(高幹會議下設立的副總書記)制定了“民族革命同志會”十大紀律和組織生活七項基本任務。十大紀律內容如下:
本會的鞏固與進步,全在鐵的紀律。但是紀律是紀律,鐵是鐵,紀律屬於條文,鐵屬於人事,欲完成鐵的紀律,人事方面,要以自己不犯,不容人犯的組織責任心,達到有犯必知有知必懲的程度。茲規定紀律十條,以資遵守。
一、不得違犯公約;
二、不得曲解主義及主張;
三、不得詆譭領袖;
四、不得破壞組織;
五、不得背叛組織;
六、必須嚴過組織生活,實行七項任務;
七、必須嚴守組織秘密;
八、必須服從組織決議及命令;
九、必須接受組織批評及處分;
十、必須遵守並維護組織紀律。
違犯以上一至五條者,開除並嚴厲處分。違犯六至十條者,警告、檢視、退組、禁閉、停止會籍。
民族革命同志會組織生活7項基本任務:
一、發覺並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