糊的地方完全弄清楚為止。
意思是說:這是保留問題。
也就是說,在警察局的活動裡,有一定分量的國家利益在內。
私法的這個“私”字的意思是說“禁止旁聽”,這四個字也適用於這一類的逮捕。
有的編年史作者說愛德華三世就是採取這樣的辦法,下令把毛梯摩從他的母親法國的伊撒伯爾的床上抓走的。這兒又是一個疑竇,因為他在被捕以前還在他自己的城市反抗敵人的圍攻呢。
“製造國王的人①”華雷克就高興用這個方式“抓人”。
①理查·約克、愛德華四世和亨利都是被他捧上王位的,故有此綽號。
克倫威爾也採用這個辦法,特別是在康諾特州;多爾蒙伯爵的親戚特來裡一阿爾克羅就是被他這樣緘默謹慎地抓起來的。
法院簽署的這種拘束人身自由的片面檔案,與其說是拘捕狀,下如說是傳票。
有的時候這不過是一個傳訊的方法,為了對被傳的人表示適當的尊重,命令所有的人都保守秘密。
老百姓呢,他們不瞭解這個區別,所以覺得特別可怕。
我們不要忘記,當時的英國並不是一七○五年的英國,更不是很久以後的今日的英國。總的說來,當時的事情非常不明確,有的時候甚至是處在高壓狀態;丹尼爾·笛福曾經嘗過號枷示眾的滋味,關於英國社會的特徵,他在什麼地方寫過這句話:“法律的鐵掌。”這兒不但有法律,而且還有專橫獨裁。請讀者想一想:斯梯爾①被趕出議會;洛克被趕下講壇;霍布斯②和吉本③逼得不能不逃走;查理·丘吉爾④,休謨⑤和普利斯特萊⑥遭受迫害;強·威爾克斯⑦被關在倫敦塔裡。如果把“煽動性的誹謗”法的犧牲者都列舉出來,名單就太長了。差不多整個的歐洲都有這一類的案件,當時各國的警察作風都是一個樣子。英國允許官家嚴重侵害所有的權利;請回憶一下“穿鐵甲的新聞記者”好了。在十八世紀,路易十五在畢伽底來把他不歡喜的作家都弄回來。不錯,喬治二世也是在歌劇院的大廳裡把那個“覬覦王位的傢伙”抓走的。這是兩條很長的胳膊;法國國王的胳膊能伸到倫敦會,英國國王的也能伸到巴黎去。這就是他們的自由。
①斯梯爾(1672—1729),英國戲劇作家,新聞記者。
②霍布斯(1588—1679),英國哲學家。
③吉本(1737—1794),英國曆史學家。
④查理·丘吉爾(1731—1764),英國諷刺詩人。
⑤休謨(1711—1776),英國哲學家,歷史學家。
⑥普利斯特萊(1733—1804),英國科學家。
⑦英國政治家,政論家。
我們再補充一下,他們很高興在監獄裡把囚犯弄死。障眼法跟酷刑結合起來。當時的英國居然採用這種醜惡策略。一個願意有所改進的偉大民族,結果卻選了個最糟的辦法;放在它面前的,這邊是過去,另一邊是進步,可他卻看花了眼睛,把黑夜當成了白天;這對整個世界來說,實在是一件怪事。
第四章 於蘇斯偵察警察局
我們前面說過,按當時嚴格透頂的警察法規定,鐵棒官在命令一個人跟著他走的同時,也命令在場的人一律不許動彈。
不過當時有幾個看熱鬧的人挺固執,他們遠遠地跟隨著那支抓走格溫普蘭的隊伍。
於蘇斯也混在中間。
於蘇斯起初免不了呆若木雞。不過於蘇斯在流浪生活中受了那麼多的意外事件的襲擊和命運的播弄,跟一艘戰艦一樣,馬上號召全體船員,也就是說他的全部的智慧,做好戰鬥準備。
他趕緊從麻木狀態中清醒過來,開始思索。現在可不是動情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