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或是有充分證據證明行為人明知這是毒品為前提,如果行為人主觀上不知道是毒品,而是被人利用伙食陷害進行了走私、販賣、運輸等行為,是不構成犯罪的。” “其次關於《起訴意見書》上認定,我當事人和王志瑋關係匪淺而幫他託運毒品也只是一種主觀上的推測,並沒有直接證據證明;雖然有王志瑋的口供指控我當事人參與此次案件,但是王志瑋本身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