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求:冉求。參見28·50注(1)。斂:賦稅。附益:增加。聚斂而附益之:冉求實行田賦制度,為季氏增加了財富。
(7)小子:孔子對門徒的稱呼。引文參見《論語·先進》。
(8)據文意“此”字衍,應刪。
【譯文】
堯在位時遭受洪水之災,這是《春秋》上記載的大水。聖君堯知道了此事,不對神禱告,不改變政治,派大禹去治理洪水,所有的河流都疏通向東流去。堯派大禹治水,好比水腫病人求醫治病。然而堯在位時的洪水,是天地的水腫病;大禹去治水,好比是洪水的良醫。解釋《春秋》的人怎麼能改變這個事實呢?攻擊土地神的做法,不符合於事理。久雨不止,祭祀女媧,在禮制上哪裡見到過呢?伏羲、女媧,都是聖人,拋開伏羲而祭祀女媧,《春秋》上沒有講過這件事。董仲舒這種祭女媧的建議,其理由是什麼呢?《春秋經》上只是說到“擊鼓”,哪裡說是“攻擊”呢?解釋《春秋》的人見有“鼓”字,就認為是“攻擊”了。講到擊鼓未必就是攻擊,解釋者的用意和《春秋》經文有區別。“季孫氏比魯國的公室還富裕,冉求卻又幫他實行田賦制度,替他增加財富。孔子說:‘冉求不是我的學生了,你們學生可以公開攻擊他。’”攻的意思是責備,是斥責他。因此六國用兵相互攻戰的事例,是不能用來指責攻社這件事的。這種說法又不對了。以卑下的身份去責備尊貴的人,是逆禮行事。或許是按照天意來譴責土地神吧。君王把土地當作母親來侍奉,母親有過錯,兒子可以按照父親的意志來譴責母親嗎?下對於上,應該用“諫”。這樣做,是臣和子應遵守的禮節;斥責,是君王應遵守的禮節。違反禮節,怎麼去行動呢?按照禮儀,擊鼓是用來助長吶喊,使聲音更響亮的。古時候,君王將要外出,就要撞鐘擊鼓,本來是用來警戒臣民的。一定要把擊鼓說成是攻擊土地神,這就等於把鐘響鼓鳴說成是攻擊君王了。
【原文】
46·8大水用鼓,或時再告社(1)。陰之太盛,雨湛不霽。陰盛陽微,非道之宜(2)。口祝不副(3),以鼓自助,與日食鼓用牲於社(4),同一義也。俱為告急,彰陰盛也(5)。事大而急者用鐘鼓,小而緩者用鈴■(6),彰事告急,助口氣也。大道難知(7),大水久湛,假令政治所致,猶先告急,乃斯政行。盜賊之發,與此同操。盜賊亦政所致,比求闕失(8),猶先發告。鼓用牲於社,發覺之也。社者,眾陰之長,故伐鼓使社知之。說鼓者以為攻之,故“攻母”、“逆義”之難,緣此而至。今言告以陰盛陽微,攻尊之難,奚從來哉!且告宜於用牲,用牲不宜於攻。告事用牲,禮也;攻之用牲,於禮何見?朱絲如繩(9),示在暘也(10)。暘氣實微,故用物微也(11)。投一寸之針,布一丸之艾於血脈之蹊(12),篤病有瘳(13)。朱絲如一寸之針、一丸之艾也。吳攻破楚(14),昭王亡走(15),申包胥間步赴秦(16),哭泣求救,卒得助兵(17),卻吳而存楚(18)。擊鼓之人,伐如何耳(19)。使誠若申包胥,一人擊得。假令一人擊鼓,將耐令社與秦王同感(20),以土勝水之威,卻止雲雨。雲雨氣得與吳同恐,消散入山,百姓被害者,得蒙霽晏(21),有楚國之安矣。
【註釋】
(1)“再”字疑有誤。
(2)道:這裡指天道。
(3)不副:不相稱,不夠。
(4)日食鼓用牲於社:《左傳》曰:“日有食之,鼓用牲於社,非常也;大水鼓用牲於社於門,亦非常也。”春秋莊二十五年六月,辛未朔,日有食之,鼓用牲於社。秋大水,鼓用牲於社於門。
(5)彰:表明。
(6)■:■非鈴之類,應作“篍”,形近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