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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司,不受府縣管理。

“國初時無非是為了養百萬之軍。然而目今衛所已經名存實亡,殿下何必仍要拘泥於此?”李明睿不解道。

“不光是為了養軍。”朱慈烺搖頭道:“因為軍中本就另成格局。一般地方,百姓能跟官府講理,還可以上訴請願。軍中可以麼?軍中本就是官大一級壓死人的地方,又日夜枕戈以待,刀頭舔血。不曾參軍上陣之人,如何能夠明白其中感受?”

朱慈烺又道:“更何況軍中另有法度,若是以民法治軍則失之嚴;以軍法治民則過於苛。比如軍中火銃不修、刀槍鏽蝕,都是要入刑的罪過,如何與民間相通?難道農民鋤頭鏽了,也抓起來打一頓?”

李明睿擰了擰眉頭,也覺得軍法在某些條例上是民法所無,有些則比民法嚴苛,但關鍵在於自家人難斷自家事,比如周遇吉,在五軍大理寺就被判定“無罪”。若是放在大理寺判,肯定要定他個殺戮無辜的罪名!

他卻沒想過,朱慈烺一心一意要讓士卒有尊嚴、知榮辱,怎麼可能再讓文官凌駕於武官之上?那些正一二品的武將,見了五六品的文官都要下跪,這樣變態的社會誰還肯拋頭顱、灑熱血地保家衛國!

“再說周遇吉的案子,我倒覺得判的不錯。”朱慈烺頓了頓:“張家口尚未光復,處置一些從賊的奸細也是理所當然。如果那裡有法司,周遇吉自然不能妄為。然而既然是他攻下的敵佔區,肅清奸細、剿滅敵寇,也是本分。莫要糾結於此了。”

李明睿嘴唇翕張,正要辯解,朱慈烺突然又道:“對了,親親相隱之制議得如何了?”

李明睿只得無奈地被皇太子岔開話題:“我部所議:在五服之內,皆當隱匿;五服之外,唯有師生可隱匿。”

孔子所謂:“父為子隱,子為父隱,直在其中矣。”從唐律起,“親親得相隱匿”就正式成為了重要的司法原則,寫在法律之中。在後世看起來是“窩藏罪”的罪行,在禮法社會卻是理所當然的“直”。

如果兒子告發父親,還可能承擔比父親本罪更重的罪。比如父親偷盜,判徒一年;若是兒子告發,則有悖人倫,要判流放三千里充軍。

在明律中,自然也有相關規定,但司法實踐中卻有些模糊。比如漢宣帝時候,卑幼首匿尊長不負刑事責任;尊長首匿卑幼,死刑以外的不負刑事責任。唐律中也有謀反、謀大逆、謀叛等十惡重罪不得適用“親親相隱”之條。

“五服相隱是否太廣了些?”朱慈烺問道。

這裡的五服指的五等喪服,也是區別親屬關係遠近的標識。最重的是斬衰,用最粗的生麻制布做成,斷處外露不緝邊,表示毫不修飾以盡哀痛,服期三年,為至親所服。其次有齊衰、大功、小功、緦麻,依次減等,代表親戚關係漸漸淡化。也就是說,在如今這個時代,同五世祖的親屬喪期,還要穿素服、以尺布纏頭,但到了同六世祖的親戚,便無服了。

故《禮記?大傳》雲:“四世而緦,服之窮也,五世袒免,殺同姓也,六世親屬竭矣。”

這些放在文案裡說明,往往看得讓人頭疼,然而真的碰上事情,百姓卻都十分清楚,而且若有人穿錯了服,還會被鄰里鄉親嘲笑。李明睿採用“五服”論,也是藉助這種深厚的風俗傳統,輕鬆地解決了民法中關於近親屬、利害相關人等定義。

“其中另有分別,臣當撰文以進。”李明睿只是大致道:“死罪只在齊衰以內,十惡之罪只在斬衰。親屬之間犯罪,以卑幼犯尊長者,不得用為相隱;其他為近親可隱,為遠親不得隱。”

“造反都可以隱匿不罪?”朱慈烺一皺眉。

“十惡之罪若是檢舉,可以減免主犯罪等;相為隱匿則不為罪。”李明睿道:“蓋因天倫不壓人倫之故。”

父母與子女是天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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