鏡框,也說:“我看你出據的證言表示當天你回來的很晚,而且喝了不少的酒是不是?”
“是。”
許濤點頭,面向審判席:“法官,首先證人回來的時間極晚,早已過了案發時間,而且他喝了酒,處於頭腦不清狀態,對於案發當天是否發生過爭執打鬥,起不到什麼說明作用。”
公訴方又傳喚另外兩位證人,都是劉春玉的街坊鄰居,證明案發當天的確聽到兩個人的爭吵聲,不過只是一會兒。公訴方問起是否與案發時間吻合時,均搖頭否認。
江南質證。
淡然抬眸:“你們是一起住了很長時間的鄰居吧?劉春玉和王金龍是否經常吵架?大約從什麼時候開始開始這樣?”
證人想了一下;“他們從這兩三年就這樣,關係似乎不好。不過也不是每次都聽到他們吵架,只是王金龍老是打劉春玉。”
江南緊追不捨:“你是說,他們並不會時常吵架,即便有的時候王金龍打她,而你們並沒聽到爭吵聲對不對?”
“對,都是看到劉春玉臉上有傷,猜想她又捱打了,實際上我們是沒聽到。劉春玉就是這樣的性子,不會大吵大鬧。”
辯護一方提請證人出庭,系劉春玉多年的老鄰居。
證人稱,劉春玉性格溫婉,多年來一直受王金龍的毒打。而且下手很狠,經常看到劉春玉面目紅腫,還進過醫院。
另一證人稱,王金龍近兩年性情變得火爆,脾氣反覆無常,易動粗。
公訴方不質證。
經過一系列證人及證言的出據之後,接著出示鑑定結論。
案發當天將被告人劉春玉逮捕之後的鑑定結果顯示,劉春玉身上有明顯的傷痕,痕跡明顯,是最近才遭受到毒打。對於被害人王金龍的勘驗結果則表明,他在被殺害之前喝過酒,體內有大量的酒精成份,沒有其他的藥物成份。
最後出示物證。
劉春玉提到的棒球棒和匕首。
鑑定結果顯示,棒球棒上有被害人王金龍的指紋,而匕首上有劉春玉的指紋。
公訴方和辯護方均不質證。
法庭調查完畢,接著進入法庭辯論階段。
江南集中精力,首先將案情和疑點整合。
“案發當日,沒有人親眼目睹案發過程。至於鄰居沒聽到打鬥,這一因素的存在並不異常,據證人所言,這基本是常事。所以不能由此推斷,就是劉春玉有預謀的殺人,所以才悄無聲息。而劉春玉身上有明顯的傷痕證明當日的確受到被害人王金龍的毒打,而棒球棒上也有王金龍的指紋存在,一切都符合劉春玉的供述,說明那一天王金龍的確對劉春玉實施人身傷害。而且王金龍喝了酒,人在意志不清的情況下行為癲狂,什麼樣的危險舉動都做得出,在他拿起棒球棒打向劉春玉時,已經嚴重且實際的威脅到了劉春玉的生命安全,此刻劉春玉在慌張失措的情況下拿起桌上的匕首捅向王金龍實屬正當防衛,是適時適度的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法律的明確規當人在合法權益受到侵害而得不到公方救助的時候,可以採取正當防衛,劉春玉此行此舉不僅符合法律規定,而且沒有過當……”
江南將許多日腦海中儲存的資訊量提練精華,彙集而出。
許濤側首瞧她,密集而謹慎的做補充說明。
兩人一唱一合,路數刁鑽,氣勢宛如虎視神州雄踞**。
被告人做最後陳述時,劉春玉泣聲當場,說出的情愫和無奈感人心肺,江南知道句句為真,全是她掏心窩子的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