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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那段話,恐怕有人不知道是什麼意思。

我就把刑法直接PO上來好了。

第十條,第五點:稱性交者,謂下列性侵入行為:一、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之行為。二、以性器以外之其它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之行為。

第兩百七十一條: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當我看到這段話時,笑了,但是也非常的難過。

我們的創作難道要被硬繃繃的條文取代?浪漫到哪裡去了?唯美到哪裡去了?如果小說家不再能形容天空的顏色有多麼地湛藍,而只能寫:“今天天空的顏色是色票第一百五十號的顏色”,請問還有誰能領略所謂文字之關,愛情之真?

性行為=猥褻嗎?言惰小說裡,不能有性行為發生嗎?愛情不該有性,它必須是柏拉圖式的嗎?

還有,什麼樣的描寫能不讓人感到羞恥呢?同樣的一件事、同樣的一個動作,描寫得多就一定危害到青少年,描寫得少就一定保證青少年能“身心健康”嗎?如果看了十本描寫“少量”性行為的書,等不等同於一本“大量”描寫性行為的書呢?禁止一本有“大量”性行為的書,卻允許大量的“少量”性行為書籍在市面上販售,請問這麼做是助長青少年性行為氾濫,抑或是降低?

或者我該問的是,到底是“描寫”有罪,或是“量多”、“量少”的問題→這真的是在分級嗎?或是在進行一場有關性行為的文字整肅?

假使以上的東西真能規範、衡量出來,有經過等同嚴格的青少年身心靈普查說:這麼做,對於保護青少年有顯著成效的話,那麼我願意放棄這枝筆,回頭去做我的英文老師了。

無論是文字(小說)、圖片(漫畫),都是誕生自人與生俱來的創作慾望。

性格風趣的人,寫出風趣幽默的書;性格嚴肅的人,寫出諷世、冷眼旁觀的書;性格多變的人,寫出千變萬化的書。每個人都以自己的手法去表現、呈現自己內心所潛藏的一個世界,“手法”雖有不同──以電影、以歌曲、以繪圖、以文字,但這些種類都是抒發了人類心靈情感與分享思想的一個過程。

或許有的表現手法激烈、前衛,或許有的表現手法溫和、保守,但是我們不能因為如此,便不接受哪一種手法。你可以說自己不喜歡,但不能說哪一種手法該被“消滅”。你可以放下一本你不喜歡看的書,再去找尋另一本會讓你喜歡的書,但不能說所有的書都是“毫無益處”的。

畢加索的圖在早期被晝評評得一無是處,可是幸好他們沒有將它丟進火裡頭燒掉,所以後世的人才有機會“喜歡”畢加索,不是嗎?

任何創作都無法像“食品”一樣,能讓人拆解、分開、一個個成分去分析,最後來決定它是有害或無害。

即使是維他命C,吃多了對身體也沒有益處,可能會降低你的身體攝取某種營養素,那麼我們難道該禁絕所有的維他命C嗎?或者需要申請醫師處方箋,先去做個身體健康檢查,再來吃維他命?

好吧,能這麼做當然很好,可是我想有再多醫院、再多醫生,也不夠塞這些必須做身體健康檢查的一般人。萬一你遇上一個庸醫或是檢查時弄錯了樣本,搞不好就這樣弄丟了小命。

假如說今天法律這麼規定:父母有義務保護自家兒童與青少年,因此進入書店、租書店時,必須強制父母與兒童、青少年同行,陪孩子們一起挑書,否則將對父母開單處罰。

這樣的條文若是可笑之至,不可能施行的話,那麼換個角度讓法律代替父母的職責,對出版所有書籍、販賣所有書籍的進行稽核,重罰懲處讓青少年閱讀的店家──這,是否又是變相地鼓勵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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