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眼龍不滿,什麼汙染現場……當警察的約束真多。想當年自己在i6時,哪需要現場,抓回去三天,保證他連幾歲尿床都能想起來。暴力不好,刑訊逼供不好。但是很實際的問題,英國的監獄那麼舒適,又沒有死刑,你怎麼讓一個鐵了心的罪犯出賣自己的同夥呢?
唯一的辦法就是將膠囊炸彈列為恐襲,這樣嫌疑犯就沒有律師,也沒有狗屁的保護,只有基本的生存權。但案件性質不是警察定的,警察從來都不是一個裁決機構,警察要把證據和資訊送給法院,由法官決定案件的性質。還有可能因為各方認識不同,會召開一個聽證會來確定案件的性質。
一來二去不知道耗費多少時間,正常來說,狼頭的人應該聞風而逃。等法官決定下來,他們已經到南極把企鵝抓到阿拉斯加去喂北極熊。